两部委联合发文:力促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落地
近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》(建规[2015]132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要求在2016年底前,所有大城市、特大城市应完成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,其他城市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。
《通知》表示,将通信光缆、机房、基站、铁塔、管道线路(以下简称管线)等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是城乡规划法、电信条例的基本要求,是落实“宽带中国”战略,构建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,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,促进信息消费的重要保障,是提升城市服务功能,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的客观需要。但从目前情况看,无线通信基站、宽带网络设施等规划不完善,选址难、建设难等问题比较突出,“光纤到户”还面临诸多困难,制约了城市信息通信网络的快速发展。
《通知》共提出了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、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、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、编排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、严格通信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审批、加强通信基础设施的公示宣传等6项工作要求。
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
自2016年1月1日起,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,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通信光缆、机房、基站、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、建设需求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工程管线规划,统筹规划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,合理确定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,推进集约化建设和升级改造,确保通信基础设施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要求。
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
自2016年1月1日起,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,组织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(以下简称专项规划)编制工作。专项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,科学预测各类通信用户规模,并根据城市发展布局、人口分布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等,统筹各类通信管线、宽带网络建设和建设时序,充分考虑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衔接,合理布局通信光缆、通信局房、基站等各类通信设施。
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
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,可综合利用路灯杆、广告宣传杆(塔)等市政公用设施,集约建设混合型基站;优先利用行政办公、地铁站点、商业楼宇等公共建筑附建基站。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,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中。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,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、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,预留基站的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。
严格通信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审批
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老旧城区改造规划,以及新建住宅小区、商业区、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,要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、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、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。对需要纳入城乡规划的新建通信局房、基站、铁塔的建设,要坚持“先规划,后建设”;对于需要独立占地型基站、铁塔,要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。附建型基站、铁塔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。